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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死亡
80年代,安乐死第一次介绍到国内,曾遭遇过短暂的批评。有人认为安乐死是“资本主义社会腐朽思想”,是与“社会主义的医德相违背的”。随后的安乐死讨论逐渐导向对其合理性的伦理学证明,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对安乐死趋向持一种赞成的态度。论证的伦理学根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生命价值与“死的义务”:国内医学伦理学界多年来在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方面,功利主义的态度较为普遍。对生命价值的理解有失偏颇。如“人的生命之所以有神圣,就在于它是有价值的,即有价值的生命是神圣的,毫无价值的生命,即使延长1小时,也并不神圣。那种片面地强调生命神圣而不考虑病人处于什么阶段和状态,做毫无意义的努力,并不可取,实行安乐死是必要的”。[1] 如果用伦理学的“多米诺”理论来证明,是否一切失去价值甚至为负价值的生命,均应该接受死亡? 有人将“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将严重残废新生儿的处置、临终病人资源的消耗与安乐死一起纳入死的义务范畴,认为:“人们不要片面强调生与不生的权利、死与不死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意识到生与不生的义务,死与不死的义务”。 公益原则与卫生资源分配:这是一个种最能说服人,也最荒谬的安乐死出发点。资料表明:平均一个人一半的医疗费用花在死亡前的一年,而这一年的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又是花在临终前一周的治疗和生命维持上。这就是说,花费大量医疗卫生资源仅仅是为了延长几十天或几天的生命,尤其是对不治之症患者的临终前的治疗,卫生资源的耗费更大,而最终的结果是走向生命的终结。如果将一些不治之症患者临终前的医疗费用,卫生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治疗可以康复的病人,无疑既符合资源的合理、公正分配原则,又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是临终病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完美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不治之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有利于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和公正的分配,符合维护整个人类生存质量提高的利益,符合人类的道德进步。 这种态度的最大问题在于直接与人道主义精神冲突。“我国某些赞成安乐死的人,还以所谓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分配为由支持安乐死,认为“应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在 3 那些有望康复的病人和更需要卫生保健的人群中”。这似乎更显得滑稽可笑。因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在人权保护上人人平等,不得基于任何原因而给予任何人任何歧视。”[3] 选择死的权利:用人的权利来证明安乐死是最有力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如果将无权选择死亡绝对化,那也将会出现新的问题。那就是,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生'不再是他的幸福,而是巨大的痛苦的时候,病人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亡的愿望,终将无法实现,因而只能忍受'生'的剧烈痛苦,在痛苦中等待自然到来的死亡,才能够得到最终的解脱。"[4] 可问题是要证明“死的权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涉及到自由主义与义务论的伦理学冲突。对于“死的权利”至今没有全球普遍的认同伦理根据。康德用义务论批判过“自杀”,因为人有“生的义务”,而没有“死的权利”。例如人类对待自杀的态度。从医学道德方面来看,我们不将自杀看作不道德,而看作一种病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自杀是道德的。 当然,证明安乐死的伦理角度还有很多,最根本的误区是对生命价值论的误解,或者说是一种普遍的潜在的不恰当的功利主义的态度。 3. 前提:临床关怀、姑息治疗与被动安乐死 在国内外的各种调查中,支持安乐死的基本占调查人数的70%以上。但真正反对安乐死的声音也开始出现。反对的声音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与对生命的尊重。从现实意义上说,在安乐死立法之前医学界以及全社会应该做的事情还很多。 临床关怀是安乐死的大背景:临终关怀就是对濒临死亡病人的照顾。其基本的思想和理念包括:帮助临终病人了解死亡,坦然面对和接纳死亡;以同情心对待濒死病人;尊重濒死病人的权利,满足濒死病人的意愿;重视濒死病人生命品质,维护濒死病人的生命尊严。安乐死的真正成为现实,一定是在临床关怀的理念指导下的产物,否则如何证明道德的合理性,如何证明是对生命的尊重。作者在《生物医学伦理学》一书中,以“安乐死与临床关怀”并列为一个主题,主张临床关怀是安乐死的理论与实践的基本背景。[5] 有人认为: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如果我们在100个要求安乐死的人身上,该给的各种照顾及治疗、心理支持都给了,还有5个或10个人说,让我安乐死吧时,再谈安乐死不迟。 “姑息治疗”是一种现实的策略:疼痛医学、姑息疗法等针对痛苦中病人的医疗逐渐发展起来,这是医学的进步,也是伦理学的进步。北京肿瘤医院疗养院主治医师陈帆认为:应该澄清一个说法,当一个病人处于难以忍受的病痛之中,而且他不知道这种病痛可以控制时,往往会产生要“安乐死”的念头。但我认为,这些都是不清醒的认识。在没有得到恰当的医学和心理治疗前,大部分癌症病人都想“安乐死”,可当我的病人真正处于这种状态时,没有一个人想“安乐死”。作为医生,我认为应该对绝症患者实行全方位的“姑息治疗”,即应该想方设法减轻病人的痛苦,让他们在最后的日子过得快乐一些。[6] 被动安乐死应该引起更多的关注:由于对生命价值观认识的误区,以及社会发展与卫生经济问题,更应该给予关注的被动安乐死,并没有引起国内医学界与医学伦理学界的重视。 4 国内的“放弃治疗”的同意问题从来没有人去讨论。可以做一个调查,在国内的临床医疗“放弃治疗”有多少是经过本人同意的。那么,没有本人同意的放弃治疗道德吗?合法吗?这一个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很好解决,主动安乐死的讨论是否超前了。 4. 证明:尊重生命与尊重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作者并不反对特定意义的安乐死。但是反对没有合理伦理学证明的安乐死。对于安乐死的伦理学证明从目的论、功利主义、价值论等出发是没有出路的,可能造成许多误解。从人道主义、义务论、权利论出发才是正解。 尊重生命与尊重死亡:尊重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最基本态度。生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死亡是人类生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的尊重生命的态度理应包含尊重死亡。临终关怀就是对死亡的尊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病人对死亡方式选择的权利。 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当死亡不可避免(医学的严格程序证明)要到来的时候,正在经历忍无可忍的痛苦(医学无法解除的),作为一个有完整自主意识的人,有权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维护人的尊严)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死的权利”,而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目前法学界开始有人提到“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 人道主义与自主原则:从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原则规范出发,人道主义与自主原则是安乐死伦理证明的基本根据,其他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 5. 结论:合理的安乐死与合适的立法时机 除初了个别发达的西方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安乐死,但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并没有安乐死的立法。为什么国内最高级别的议事会议上,多次提出“安乐死的提案”? 国内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之高,首先来源中国的国情,由于医疗资源的匮乏,经济水平的限制。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不少人对安乐死及有关问题的看法却是简单化的,往往仅从感觉和感情的层面来看待问题,缺乏深入的理性思考。许多人首先对与医疗直接相关的一些问题(如病人的痛苦、治愈几率、家人负担和卫生资源的分配等)给予了过多的关注,而对生命价值和人权保障等伦理范畴却注意得很不够。尤其是,对不少人而言,家人经济负担或社会卫生资源的分配,甚至是其要求或主张安乐死的主要原因。[3]其二,过多对于生命的功利主义的态度。 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务之急只能是广泛性讨论。若探究中国的安乐死立法,需要几个必要的前提: 一是对安乐死充分的伦理学证明。我们需要听到更多的真正的反对声音,需要伦理学与法学的争论。没有理论上的一致性,立法何谈?就作者的调查,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是医学伦理学学者,未必能真正清晰地证明安乐死。特别是首先应该重视对被动安乐死(放弃治疗)的伦理学研究。 二是需要社会有对待死亡的普遍的人道主义态度。当今时代对社会的道德水准和人权保障愈益强调。1997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这一背景下,应该立足尊重生命和人权保障 5 等伦理范畴去审视安乐死。 三是在医疗方面应该确立了以“临终关怀”为基础到医疗道德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地具体应用。从医疗角度上说,“临终关怀”不仅仅是未来安乐死的理论前提,也是实践的保证。重视特别临床手段广泛的应用(姑息疗法与疼痛医学等);重视对死亡文化心理的研究。根据中国的现实,“临终关怀”思想的普及与具体运用,恐怕不是几天的事情。 四是从社会方面来说,应该通过死亡教育,让大众对死亡有较为理性的认知。安乐死一个人对死亡方式的选择,没有理性的基础,又如何面对死亡。 总之,安乐死是人类死亡文明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各种伦理思想冲突的焦点。但作为一个现实性问题,中国社会目前能做的绝对不是立法,而是正视与争论,并引导人们对安乐死的理解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求死与求生都是人类的本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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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布于:2013-12-26 20:46
公共事业圈钱化
公共事业圈钱化.背后利益集团和政府不作为..实在是..很难有选择即使选择也是被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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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布于:2013-12-27 00:31
有一句话我很赞同
有一句话我很赞同 没有理性的基础 又如何面对死亡
中国社会整体对死亡的忌讳 导致了死亡教育的缺失 面对死亡 无法冷静下来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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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布于:2014-02-01 00:13
slowgoodbye回复给帖子:12842061
很深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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